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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可向商家索赔

时间:2016/7/19 11:36:46 来源:昆山日报

  买到过期、变质的食品,消费者是认栽还是维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表示,只要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之一,消费者有权索要3倍或10倍的赔偿金。

  今年4月初,余某在昆山某大型购物商场采购食品结算完毕后,发现其中一袋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保质期至2016年3月12日,在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余某当即向商场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但对方态度冷淡,并表示“有问题你就上法院”。余某觉得自己憋屈,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方退还购货款19.9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法官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从法律层面对商场方进行劝导,最终商场方同意支付800元赔偿金,余某申请了撤诉。

  法官介绍,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里所指的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昆山某大型购物商场明知食品已经过期多日,却仍未撤柜销毁,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家的行为可能就会涉及欺诈。

  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赔偿。该法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昆山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该去正规的商场、卖场购买,如遇到消费侵权时,可拨打12315工商投诉热线,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权益保护。如消费者发现买到过期商品时,应留存证据和购物发票,对日后维权会起到关键作用。同时,消费者还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震慑和约束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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