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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建议:建立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时间:2016/6/20 8:54:20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黄春艳)日前,惠州启动2016年惠州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6月14日至27日,惠州多部门将围绕“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主题开展相关活动。

  19日,惠州中院发布惠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第一季度,惠州法院共受理食品犯罪案件74件。其中,2014年受理18件,同比上升500%。2015年受理42件,同比上升133.33%。今年第一季度受理11件,同比上升57.14%。惠州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持续上升态势。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占比过半

  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占45.9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占54.05%。

  譬如惠州中院通报的一起黑作坊违规使用化学添加剂催生毒豆芽案件中,被告人黎某和黄某为催生豆芽产量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920生产剂”、消毒粉、阿莫西林胶囊、无根剂等多种非法添加剂。公安机关联合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该豆芽黑作坊进行查处时,当场缴获了黄豆芽19桶,绿豆芽17桶以及阿莫西林等各种添加剂一批。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出黄豆芽、绿豆芽样品中含有多种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成分。黎某和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该宗案件还暴露出犯罪场所隐蔽性较强的问题”,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近年来惠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犯罪人员一般选取农村或郊外的竹棚、铁皮房、出租屋作为小型加工场或养殖场,此类场所地处偏远,隐蔽性较强,极易成为监管盲点。

  违规使用化学添加剂成为涉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方式

  “违规使用化学添加剂成为涉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方式”,该负责人介绍,超过八成的案件因违规添加禁止使用的化学添加剂涉嫌犯罪,如饲养生猪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使用“甲拌磷”农药种植蔬菜,生产腐竹、肉丸掺入硼砂,使用工业硫磺和过氧化氢制作炸猪皮等,化学药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威胁食品安全的重要问题。

  例如,2013年11月,博罗养猪大户焦某为了把猪养“壮大”卖个好价钱,在540头生猪的饲料混入了农业部明令禁止添加的“莱克多巴胺”(即瘦肉精)。博罗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到焦某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猪饲料及猪尿液的“莱克多巴胺”不合格。当日,博罗县畜牧兽医局对该猪场的540头生猪进行查封。次日,焦某将被查封的540头生猪偷偷运回湖北家乡饲养了一个多月后销售。后来,焦某自动到博罗公安局投案自首。博罗县法院依法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还被颁布了禁止令,禁止焦某在两年内从事商业性的禽畜养殖行业。

  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绝大多数按照《刑法》有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来定罪量刑,法定刑期偏低,刑事威慑力不够,导致违法成本偏低,助长了一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食品中加入不利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

  多头管理导致监管效率不高

  涉食品安全犯罪除了与犯罪成本低有关外,多头管理导致监督管理效率不高也是难点。实践中,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管理制度存在监管环节多、监管漏洞大、监管效率低的问题,加之此类犯罪活动场所多散布乡镇偏远地区,在有限的执法资源条件下,监管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对各类食品进行有效监管,也无法对问题食品进行有效打击,致使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群众对问题食品辨识能力不足也是问题。通常在菜市场、小型超市等销售的农副食品都没有包装,无法通过查看外包装标识了解相关生产厂家,更无法追溯生产地。群众对普通的猪肉、蔬菜、腊肉等农副食品又难以辨别是否添加了非法添加剂或其他有害物质,导致问题食品可以市场上畅销无阻,为不法分子留下了非法牟利的灰色空间。

  “建议建立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食品行业的生产、销售‘黑名单’”,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终身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工作,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分子,禁止其在5年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工作,从而逐步建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与此同时,要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及时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标准,全面规范市场、超市、农贸批发场所的经营管理,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问题食品及时查找来源,利用电子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让群众也能随时查询食品来源。

  最后是明确和细化工商、畜牧、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部门在生猪养殖、屠宰、猪肉出售等环节上的监管职能边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定严格、科学和可行的问责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产前、产中、产后质量监控体系,实现事权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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