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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警方首次公布食品典型案例 病死猪被做香肠

时间:2016/6/19 10:41:4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6月18日电(杨梦奎 吴迪 苏锦安)在2016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南通警方公布今年以来破获的3起典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提醒广大市民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维护自身“舌尖上的安全”。这也是南通公安机关首次对外公布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典型案例。

1、陈某国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年底,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线索称,如东县岔河镇陈某华、陈某国父子在当地收购病死猪肉,并进行加工销售。当地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围绕父子二人开展外围调查。

侦查民警发现,2015年以来,陈某华、陈某国在位于如东县岔河镇古坝街南侧门面房中收购病死猪并私自屠宰。陈某国将病死猪肉以每50斤一饼放置于自家冷库冷藏,由陈某华将病死猪肉送至刁某泉等猪肉摊贩处进行销售,部分病死猪肉甚至被当地某食品厂用于生产香肠。当地一些生猪养殖户在明知陈某华、陈某国父子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供他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将病死猪销售给陈某国。

经过1个多月的缜密侦查,2016年1月20日,如东警方组织精干警力对上述人员进行抓捕,成功摧毁这一涉及如东、海安等地的屠宰、贩卖、销售病死猪的犯罪团伙,捣毁屠宰黑窝点2个,加工窝点1个,当场查获病死猪肉3吨。

目前,该案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人被取保候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汤某勇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今年4月,崇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长期在南通主城区销售注水牛肉的犯罪团伙。经侦查民警调查,初步确认该犯罪团伙共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其中犯罪嫌疑人汤某勇等人在崇川区某菜市场东侧租赁了4间民房作为宰杀工场,在屠宰过程中,设法向牛的静脉注入自来水。

根据前期侦查掌握的情况,4月25日,崇川警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该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并查获已宰杀注水完成的3头牛。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汤某勇等人对各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该犯罪团伙每天宰杀生牛3至4头不等,每头牛注水约50公斤,并以每公斤53元左右的均价将注水牛肉销往市区多家菜市场,日均销量达1000公斤。涉案金额逾千万元。随后,崇川警方将该犯罪团伙另外4名成员抓获归案。

目前,该1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4.2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今年4月,港闸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港闸区某药房购买了两种性保健品,服用后却出现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民警取样送检,结果显示该两种性保健品均违法添加了“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的药品成分),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港闸警方立即对该线索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涉案保健品均来自一河南籍男子金某。

4月27日,办案民警在港闸区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抓获,现场查获58种性保健品,后经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金某的交代,港闸警方在全市范围内查获11家销售问题性保健品的药店、性保健品门店,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

在查明金某的货源均来自河南后,5月12日,港闸警方在河南郑州、义马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陈某永、范某强等5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大量用于生产性保健品的“西地那非”粉末、空胶囊、包装瓶及包装盒,并查获上百种已包装完成的各类性保健品。经查,该5人自2015年以来购买“西地那非”粉末、包装瓶、包装盒后自行在家中进行生产了百余种有毒、有害性保健品,销往全国各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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