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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销售“三无”食品判赔10倍赔偿金

时间:2016/5/16 10:11:21 来源:通辽日报

张某多次在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某牌香油。经查证,张某购买的产品均系典型的“三无”食品(无厂址、无厂名、无许可认证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此,张某向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通食药监办函(2014)81号》向张某答复,确认这些产品均系“三无”食品,并依法对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张某提起诉讼,要求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回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654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与张某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其销售的某牌香油是第三人通辽市某公司生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张某在买卖过程中,已对所购买的某牌香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已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已实现,要求退还货款缺乏依据,即便解除合同,亦应在退还商品后要求返还货款,张某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张某货款654元并支付赔偿金65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安太生解释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张某以消费者身份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3号,“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张某购买的商品经相关部门确认系“三无”食品,故提出的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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