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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北区一食品加工厂 生产“早产”馒头

时间:2015/7/24 9:36:12 来源:内蒙古晨报

7月8日下午2点左右,康巴什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康巴什新区北区农贸市场某食品加工厂里由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的馒头被人转移损毁。

7月6日康巴什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发现,康巴什北区农贸市场某食品加工厂将生产制作完成的馒头的生产日期推后一天打印使用。包装馒头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相符,时差为一天,存在馒头“早产”的现象。

该行为涉嫌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规定,将违规使用的馒头查封,并张贴封条封存在该食品加工厂的一个库房内,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15日。但7月8日,该食品加工厂工作人员殷某将查封的馒头私自转移并倒入垃圾桶里销毁。

公安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涉嫌转移销毁依法查封的财物的违法行为人殷某某行政拘留。在产品销售初期,“早产”看似影响不大,但等到保质期临近的时候,消费者吃进肚子里的就已经是过期产品了。

更多的“早产”食品严重威胁着公众的健康,也是对监管“难产”最好的证明。在遏制“早产”食品方面,我国早已有相关法规约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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