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24日讯(YMG记者) 春节就要到了,食品质量安全又成了市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如果在这时候买到了过期的食品,肯定是上火又生气。前几天,家住烟台凤凰台的叶先生发现从超市购买的奶居然是2012年的过期奶。虽然超市的工作人员给叶先生退了钱,并承诺会尽快退给供货商,但是过了几天后记者发现,过期奶仍然"大模大样"地摆放在超市里。
1月16日下午,市民叶先生的女儿从利客隆超市凤凰台二街店买了几瓶奶,回家后打开瓶子饮用,一入口就感觉味道不对。"当时我看了一下,生产日期竟然是2012年11月的,都一年多了,过期可过大了,这样的产品怎么还能摆在超市里呢?"为了讨个说法,叶先生当即拿着瓶子回到超市,并从货架上找到相同包装的奶,生产日期都是2012年11月,应该属于同一批次的产品。
看到过期一年多的奶居然还在卖,叶先生非常生气,拿了一瓶走到柜台,想要一个合理的解释。收银员看后承认叶先生拿来的奶是利客隆超市里购买的,并解释"进货时没注意(生产日期)".交涉后,店员表示愿意退还叶先生购买奶的金额,并承诺会将这批货退掉。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顺利解决了,但在叶先生退货的几天后,记者来到这家超市暗访,想要看看那批过期奶是否已经退掉。但令人失望的是,在超市收银台旁边的柜台上还是发现了两瓶叶先生所描述的过期奶,生产日期同样也是2012年,应该与之前叶先生购买的是同一批,超市没有按照约定退货。
显然到记者暗访为止,超市方面并没有履行承诺。随后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吊销许可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欺诈的,也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对于利客隆超市的这一行为,记者已将相关视频资料交给相关部门,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