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商贩为牟取蝇头小利,竟在食用盐中做手脚。经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该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温国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曾凡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温国生2012年秋在县城内开了一家粮油干菜店,由于经营不善生意冷淡。为牟取利润,2013年5月27日,温国生从外地以75元一袋的低价购入一批不加碘食盐在店中出售,后以95元一袋的价格卖给在县城开饭店的曾凡志一袋(50千克)。曾凡志在其经营的饭店使用该盐制作食品卖给顾客。2013年6月6日,唐河县盐业局工作人员在曾凡志饭店内将剩余40千克不加碘食盐查获。后经质监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碘酸钾含量为0。而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南阳市辖区是严重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