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香精中添加塑化剂,随后销往外地生产饮料。昨日上午,广州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塑化剂”案例。
据通报,2001年7月2日至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明在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益公司”)任技术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技术部的相关工作。2008年,被告人陈某明在为公司进行产品研发过程中,经仿配,研发出每配制TMF-5800番石榴香精1000kg要添加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 EP)(俗称塑化剂,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900000m g的香精配方。随后“美益公司”按该香精配方生产T M F-5800番石榴香精并销往福建、广西、云南、广东茂名和湛江、泰国、缅甸等地。
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美益公司”共销售TMF-5800番石榴香精6896kg,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98913.91元。2011年6月,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省企业生产的运动饮料、果蔬汁饮料进行专项抽查时,在“美益公司”生产的TMF-5800番石榴香精中检出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 EP)。
经检测,在2011年4月11日生产的编号为M Y-86447的 TMF-5800番石榴香精成品样品检出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910mg/kg。在2011年5月12日生产的编号为MY-87512的TMF-5800番石榴香精成品样品检出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921mg/kg。
2012年10月22日,陈某明被判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于刑事处罚。本案是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在我国大陆地区立案的第一起塑化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