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池慧华/文 近日,温州消费者刘先生在仙岩的一家超市花9元钱购买了一瓶水果罐头,谁知吃到一半竟发现果肉里夹着一颗白色的东西,仔细一看居然是个小肉虫。刘先生很震惊,当下就觉得恶心不舒服,于是他立刻带着罐头去找商家理论,要求商家提供赔偿。然而商家以水果罐头没有问题拒绝。刘先生投诉未果,只好拨打了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求助。
对此,刘先生认为,自己食用罐头后身体一直不舒服,总觉得恶心想吐,毫无疑问罐头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超市负责人却表示,很多做罐头的果肉都会有虫眼和虫子,虫子寄生在果肉内在生产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属于正常现象,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影响,刘先生身体上的反应是心理作用引起。“如果刘先生坚持要赔偿,应该要向生产商索赔。”超市负责人如是说。
调解人员认为,保证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合格的商品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经营者不能推卸责任;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过调解,最终超市负责人同意给刘先生退款,并提供十倍赔偿金90元,还答应陪刘先生去医院检查身体,并提供相关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