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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程序正义 排除法外干扰

时间:2012/12/31 9:12:57 来源:新浪网

    北京12月30日电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即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修法来之不易,强化人权保障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

   新法实施,你们准备好了吗

   伴随着新诉讼法的实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步伐也越发频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对实施刑诉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庭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变相肉刑都属刑讯逼供行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法院院长签发出庭令可强制证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新刑诉法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公安部全面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明确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首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对虚假诉讼和恶意逃避执行将适用新民诉法予以制裁。

   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独立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得所有人尊重。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司法机关来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需要执法者刚直不阿的坚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直言:“办案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不照顾‘面子’,所谓的地方部门利益,都不能成为办冤错案的借口。”

   刑诉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死刑复核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封存”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民诉

   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法律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据了解,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正在修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研究,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专家表示,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使得简单的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恶意诉讼可追究刑责

   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类似的恶意诉讼将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进一步得到遏制和惩罚。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监督权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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