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8日),佛山中院对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佛山中院一审判决,威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户外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行为,拆除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及企业厂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