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此举被认为是监督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一把利剑。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适用,成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渎职行为必须发生在食品监管领域。二是渎职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食品监管罪在刑法学意义上属于结果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三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管过程中,有渎职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四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投放危险物质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
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渎职罪的区别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分析,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如果其履职过程中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食品监管渎职罪范畴,应分别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分析,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如果其履职过程中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食品监管渎职罪范畴,则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