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出台《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食品,如违反相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餐饮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记录在其信用建设系统中: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重大商业欺诈;食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企业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人员卫生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佩戴饰物,并应戴口罩。
在罚则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餐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另外,负责监督检查餐饮企业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