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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到过期食品 顾客要求商家写“保证书”

时间:2012/5/6 11:18:00 来源:扬子晚报

  孩子吃到了过期食品,顾客气急败坏,要求对方赔偿的同时,还要对方给一份“保证书”。

  近日,家住白下区光华东街的何先生给金陵晚报打来电话,称5月2日他在家门口的小吃店,给孩子买了一块黑糯米糕,结果孩子吃出和平时味道不同。何先生赶忙看保质期,发现已经过期三天了。

  他找到了这家糕点店,“店里的员工对于这个过期的事也没说什么。”何先生说。何先生让店里给个说法。

  “开始店家给出的处理方式是,再赔几个糕点。我当然不愿意了。”何先生称,对方又提出补偿他100元。“本来我不是要对方赔这个钱,只是觉得东西都过期了,还拿出来卖,又给小孩吃了,真是气人。”何先生说。也正是由于考虑到这个原因,何先生提出了要求商家写一份“保证书”。大致的意思是:三天内,孩子要是有任何问题,商家都要负责。

  5月3日下午,金陵晚报记者来到位于光华东街的这家店。记者看到,店里基本已经没有在销售的糕点,蒸笼上都是空的。当记者问及此事时,店员说,她们平时东西都不够卖,不会卖过期的东西的。“到下午的时候,东西早就没有了,顾客可能自己搞错了。”一女店员边说边揭开一个个蒸笼给记者看。

  说到写保证书的事,这位店员称不是她写的。何先生告诉记者,开始店里是死活也不肯写这个保证书的。吵了半个多小时后,店员表示自己也做不了主,要给领导打个电话。最后经过和领导商量后,店里人给他写了这个“保证书”,同时还赔付了200元现金。当问及“保证书”的内容时,何先生说:“也是很简单的十几个字。就是说,由于吃了这个糕点,如果小孩三天内有问题,由店里承担责任。”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韩冰律师。他表示,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说,这种要求写保证书的方式是在情理之中的,同时是合法的。

  韩律师告诉记者,法律上是有假一赔二,或者双方协议假一赔十也是有的。对于过期食品的赔付,法律上一般都是赔偿相应的东西,或者赔偿产品等值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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