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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时间:2012/5/3 9:50:44 来源:山东商报

    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您会怎么办?直接扔掉?还是回超市要求退货赔偿?近日,历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家住天桥区的周健(化名)在某大型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前不久,周健到某大型超市购物,购买了8袋爬虾肉(单价33元)和8瓶啤酒(单价2.5元),还有一些其他物品,付款后在整理购物车时发现5袋爬虾肉和4瓶啤酒已经超过保质期(5袋爬虾肉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8日,保质期为8个月;4瓶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5月26日,保质期为6个月),当时就到超市服务台找工作人员处理此事,但双方对商品是否超出保质期及如何处理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周健认为,超市应该对自己销售的食品负有法定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义务,但却出售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法院判决超市对其购买的8袋爬虾肉和8瓶啤酒予以退货,退还货款284元,并依法给予十倍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周健提交了购买发票及实物,且实物与发票记载形成对应关系,周健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超市主张商品并非其出售,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对法院认定周健在超市处购买的商品存在超出保质期的情况,8袋爬虾肉中有5袋超出保质期和8瓶啤酒中有4瓶超出保质期,对其就该部分的退货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如发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付价款十倍的经济赔偿金。最终,历城法院判决超市收回周健在超市卖场内购买的5袋爬虾肉和4瓶啤酒,退回周健支付的货款175元,并支付了十倍赔偿金1750元。

    本案主审法官马悦静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质量不合格食品及包装等。因食用过期食品造成人身受到损害的,还应该保留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误工证明、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等资料。(通讯员 陶然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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