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月底听证
农贸市场管理将“有法可依”,无进货凭证最高可罚2万元。本月28日,昆明市工商局将举行听证会,就《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施行细则(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农民自销农副产品不需办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和农贸市场内的固定蔬菜摊位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必须到辖区工商所(分局)办理备案登记。
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并做好检测记录,予以公示。
市场开办者为无证照经营者、制假贩假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仓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欺诈最高可罚1万元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伪造数据和破坏铅签封。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对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塑料购物袋 最高罚1万元
市场开办方未进行企业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除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负责人变更,未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交易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市场开办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市场开办方1万元以下罚款。
未分区经营的可处千元罚款
商品经营者未按照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超摊经营、占用市场通道经营;随意丢弃、堆放杂物,泼洒污水、倾倒污物的;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商品经营者处以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经营者销售无进货票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的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擅自转让、转租摊位、摊位证牟利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吴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