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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世纪联华一分店销售过期食品被工商部门调查

时间:2012/2/2 13:55:1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日电(陈小明)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在杭州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本网编辑发现该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目前,工商部门对此事已介入调查。

    1月31日,在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进口食品区,货架上正在向顾客销售的一袋名为"泰莲水仙香芒干"的食品保质期期限是2011年12月9日,超过保质期近两个月。此外,本网编辑还发现两个生产日期被磨损,其中一个是2月8日即将到期的食品。

    笔者就此事向杭州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分管食品经理柴俊雄进行了核实,他承认这袋食品确实是从该超市里销售出去的。

    柴俊雄说,首先要向广大消费者表示歉意。目前,他们已发动所有员工对卖场的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在庆春店有4万多个商品,作为世纪联华有着完善的商品保质期进出的规章制度,每种货架都是有一个货架责任人在分配的,所有员工对自己的分管区域都会进行保质期和商品质量的管理。

    据柴俊雄介绍,在进口商品这一块,平常的日常管理就是每天员工在货架清洁卫生的时候,同时做商品保质期的检查。在对保质期检查的同时,标价签后面有一个小的黄色条子,登记着检查日期和最邻近保质期的商品生产日期。对于还有两个月保质期内的商品,会在标签边上加一个红色的报警标志。临近一个月的产品,会集中到一个区域进行内部销毁。公司有制度,门店有流程,作为部门负责人,现在看来自己在管理上是有疏忽的。

    对于这起销售过期食品事件,杭州下城工商消保委一位负责人认为,虽然这次在世纪联华庆春店只发现了一起销售过期食品的事例,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食品保质期的检查工作。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正在把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作为依法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

    目前,杭州下城区工商部门就此事件已经介入调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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