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食品安全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销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时间:2011/12/14 14:30:15 来源:新民网

  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认定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应向原告“退一赔十”,即退给一名职业打假人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

  该职业打假人名叫阎家明,他于今年1月26日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利可塔芝士”,价格为270元。该食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1年1月25日。

  阎家明买了这盒刚过期的食品后没有食用便向这家超市索赔。由于索赔被拒,他于今年7月11日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10倍货款2700元。

  超市表示,原告购买的“利可塔芝士”确实是本店出售的,因为超市刚开张,可能工作上存在疏失,贴错了标签,愿意退还270元,但不同意“退一赔十”,因为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是个以赢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专业经营超市的企业法人,应当知道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因此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审判长叶其成在判决时认为,即使本案原告存在职业打假的动机和行为,只要他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


相关搜索: 过期食品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