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老鼠、苍蝇、蟑螂、蚊子等“四害”俗称为病媒生物)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指出,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未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或未建立工作档案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饭店、宾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超市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防控设施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王辉 实习生 吴佳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