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了6年之久的《药品差比价规则》(下称“规则”)终于“转正”了。国家发改委昨日正式颁布了这一药价管控方法,以往那种通过“改头换面”涨价的药品有望得到抑制。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的审批也将更加严格,简单更改剂型已经难以被批准,仿制药泛滥的局面也有望得到控制。《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发改委指出,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发改委指出,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
《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
—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
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发改委表示,《规则》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试行版相比,正式版的“代表品”更加清晰,指的是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价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如一种化学药品,代表品是1克的片剂,最高限价5元,那么其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价格都要以这个5元为基准价,根据不同比值定价,就不会出现价格高得离谱的情况。
业内认为,“代表品”的选择因此成为关键,鉴于《规则》针对的主要是仿制药,这意味着哪家药企最先仿制出来,谁就在定价上成为“代表品”,以后其他药企生产同种药品就必须参照第一家。因此,《规则》既能抑制变相涨价,又能鼓励药企开发首仿制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