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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肝病宝宝”暂不允许进入幼儿园

时间:2011/11/9 14:07:20 来源:搜狐网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时候,《草案》里有一条:“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去年11月,卫生部通报《办法》正式实施,但在最后的终稿中,却删掉了这句话。对此,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没写并不等于就要查。

  一家幼儿园园长告诉记者,在接收乙肝幼儿的事情上,他们也很为难。一方面,小孩子同吃同住同玩,接触机会多,他们也非常担心乙肝幼儿将病毒传染给其他孩子。另一方面,如果他们接收了乙肝幼儿,一旦其他家长知道会产生恐慌,为孩子转学,会对幼儿园造成沉重打击。

  据了解,昆明市公办幼儿园中,建立卫生保健制度的园所仅为75%,约三分之二的民办园所未建立或未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此,昆明市卫生局于昨日公布了《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其中规定,未取得《昆明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下简称合格证)的托幼机构教育部门不予登记注册,而入园的孩子体检时发现谷丙转氨酶增高则暂不予入园。

  未取得合格证不予登记注册

  《细则》明确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十项内容,提出了儿童健康管理、员工健康管理和卫生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根据执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开办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合格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托幼机构申请、县级合格证评审技术指导考核组评估,县卫生局初审,市《合格证》评审技术指导考核组复查情况,审核合格并颁发,同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保健人员上岗前需考核

  《细则》规定,托幼机构均应当设置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聘用的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生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是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健人员上岗前应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昆明市卫生局批准颁发的《昆明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上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细则》要求托幼机构有专人管理集体膳食,建立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周制定适合婴幼儿年龄的带量食谱。托儿所、幼儿园食谱、膳食应分开制作,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每学期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分析,保证婴幼儿营养均衡。

  托幼机构炊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有一定烹饪技术及儿童营养知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托儿所应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托幼机构还应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

  托幼机构招收入园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接收转园儿童入园,查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入园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擅自添加和减少体检项目。

  儿童健康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按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规定项目,使用卫生部制定统一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体检表”,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所);体检时发现有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园);在园儿童健康体检由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程序和规定项目,使用《昆明市儿童保健手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向托幼机构和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反馈体检结果。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不得用有精神病史者

  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应每天对入园(所)的儿童进行认真的晨间检查工作。对可疑病儿加强全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收回《昆明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包括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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