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西市民张先生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两袋真空包装的扒鸡,每袋价格23元。但他回家后打开一袋准备吃时却发现扒鸡已变质,并且散发着一股难闻的味道。于是张先生当即投诉到莱西市消保委,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莱西市消保委立即与当事商场取得联系,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因为扒鸡的袋口未密封好,空气进入,从而造成扒鸡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终经过调解,当事商场赔偿了张先生460元,也就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工商部门提示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中千万马虎不得,若消费者食用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导致“病从口入”,经营者将承担责任,既害人又害己。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应睁大眼睛,仔细观察食品的外观、包装,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确保自身的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