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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回收食品应登记

时间:2011/7/30 9:23:18 来源:文汇报

   本报讯  (记者邵珍)昨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据悉,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法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于年内向社会公布。届时,市民可以随时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管理部门须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
   
    对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全面升级,是此次立法的一大特点。昨天通过的法规新增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除此之外,法规还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并建立使用记录制度。
   
    对于此前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食品摊贩管理问题,法规最终保留了“定时定点经营”的相关条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在上述区域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必须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针对长期以来食品回收制度的缺失,此次立法也有了细化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此外,针对时有发生的生产厂家私自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法规也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旦发现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围绕社会关心的法规实施问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昨天透露,本市正在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目前已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前期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此外,本市还将鼓励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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