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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昨“三审” 拟禁止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回炉”

时间:2011/6/8 14:59:17 来源: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昕璐 将过期和即将过期的馒头回收后作为原料再"回锅生产","染色馒头"暴露出的回收食品管理制度漏洞将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补上。同时,为了向消费者做好告知,条例明确鼓励临近保质期食品以集中陈列的方式出售。昨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入"三审"程序。

    关注一 禁止回收食品改装再出售

    在此次草案修改二稿中,针对性地增加了禁止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回炉"的相关内容,条款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回收食品应当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市还鼓励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修改二稿提及,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和告知。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予以了规定。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将回收食品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毁坏国企食品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关注二 超量使用添加剂将责令停产停业

    柠檬黄、塑化剂……对于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指出,修改二稿中首先增加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

    同时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等。

    关注三 鼓励"有奖举报"拟设统一热线

    "本市目前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机制不健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指出,针对这一现状,此次在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拨打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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