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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节监管食品 违者一律重处

时间:2011/5/30 17:17:09 来源:重庆商报

    昨日上午,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启动,将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五个环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行为。

    行动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对全市食品及其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不留监管空白。

    同时,行动将重点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行动要求每一个环节都加以细致排查,不能浮于表面。所有监管部门都要注意掌握所谓的“潜规则”,彻底搞清楚存在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出现业内人人皆知,而监管部门却不知情的现象。

    农业部门要掌握辖区内生鲜乳收购、运输整个过程,摸清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饲料的真实情况,熟悉农产品种植养殖每一个环节农药兽药的使用情况等;质监部门不仅要掌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基本情况,还要掌握食品的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确定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没有加入非食用物质等;工商部门要掌握市场上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情况,有多少经营单位在销售,都销售哪些添加剂产品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掌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是否存在滥用的情况等。

    本次严打行动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一律走上限,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见表)。对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将问责,执行四个“一律”(见表)。

    副市长吴刚出席部署会议,他指出,要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市食品安全形势较为严峻,食品安全基础非常薄弱,一定要本着对全市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突破口,作为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的重点,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来推动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善,不断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改善食品安全环境。

    惩处食品单位违法行为四个“一律”

    1提供虚假票证或记录、查验制度执行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2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3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相关物品,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4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问责失职、渎职行为四个“一律”

    1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依纪开除公职。

    3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非法添加物可处死刑

    在昨日召开的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部署大会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答了市民关心的问题。

    记者:现在很多市民谈到食品添加剂就色变,它和非食用物质到底有何区别?

    市食安办:两者并不等同。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适量食用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

    记者:遇到非法添加剂,该怎么做?

    市食安办:政府对举报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可拨打举报电话:12316、12365、12315、68812033。

    记者:非法添加行为最高会受到什么处罚?

市食安办:按照修正后的刑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死刑。记者 纪文伶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

    公  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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