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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收取开瓶费情况调查:湘鄂情一律收取200(2)

时间:2011/1/14 14:52:05 来源:北京青报

  原因2:成本 “刷酒杯的也得有工资啊”

  张先生对于同行收取开瓶费、服务费等还是表示了理解和声援。“酒虽然是消费者自己带的,但是得用店里的杯子吧,尤其是高级点儿的地方还得有专人伺候倒酒等。用完的杯子得刷吧,那刷碗工、洗碗水、洗洁精不都得花钱嘛。而且人家那高档餐厅,本身成本就比我们要高,所以收一些费用,我还是能理解的。”

  原因3:报销 “百八十块钱的没人计较”

  记者调查中还发现,这些收取开瓶费、服务费的餐饮场所,接待的大多是“能报销”的食客。一位民营企业总经理秘书告诉记者,他在工作最初的半年内,几乎就把网站上那些适合“商务宴请”的场所吃了个遍。“反正不用自己花钱,甭管服务费或者开瓶费,反正最后都一起开在餐费里,谁还真计较那百十来块钱呀。”张先生也表示,正是这些食客们的满不在乎,客观上也鼓励着餐馆越来越将开瓶费、服务费等看成是名正言顺的了。

  原因4:安全 “自带酒喝出问题怪谁?”

  “您带的酒水万一在我们店里喝出问题来,那就说不清楚了。”海淀区一家家常菜餐厅的经理正以此为借口劝客人放弃自带酒水。“真不是在吓唬你,就有人专门来我们店里收白酒瓶子,一个空瓶子一块多,说不定拿回去就灌上假酒卖了呢。”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理告诉记者。

  ■延伸阅读

  姻亲:高档餐厅加收服务费

  在调查中,另一项收费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很多高档餐厅内,都明确规定要加收总餐费10%到15%不等的服务费。某五星级酒店的餐饮部经理告诉记者,据其推测,由于西方国家有给小费的习惯,一般小费的标准是餐费的8%或10%,“可能那些餐饮企业就是参照这个标准收取的。”

  翻新:自带茶叶每人收费20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面对顾客不断“推陈出新”的个性化需求,餐饮企业也在不断研究开发新收费项目。“有次在一高档餐厅聚会,一哥们儿带了点儿好茶。服务员挺痛快地给沏上了,然后微笑着告诉我们,自带茶叶,按每人20块钱的标准加收水钱。”

  ■法规背景

  贵州首次明确禁收开瓶费

  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争议话题

  焦点1:开瓶费该不该收?

  行业协会:明码标价就不违法

  “餐饮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只要事先告知顾客,做到了明码标价,就不算违法,这些都是约定俗成的东西。”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人称,如果在收费前予以明示,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是合理的。

  这位负责人称,该协会已故秘书长生前曾多次表示过,消费者自带酒水及食品,如果发生问题,不好界定责任;酒水是企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馆利益将受到侵害。“况且,各项服务项目都是明码标价,没有隐瞒、欺诈等行为。”

  据记者查阅,2007年12月1日,《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正式实施,其中在“规章制度”一栏中提到:“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律师: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针对餐饮企业的开瓶费等,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的态度非常坚决:“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类霸王条款。”

  邱宝昌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自主权利,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规定属侵权行为。即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为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以禁带酒水这个行规来收取开瓶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其应属于无效条款。”邱宝昌说。

  邱宝昌律师并不认为《规范》是对收“开瓶费”的默许。“《规范》我仔细看过,通篇都没提‘开瓶费’的字眼。这恰恰是符合《价格法》的,餐饮企业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要明码标价,否则就涉嫌欺诈。”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说到底就是一个行业规范,只对会员餐馆有效,而消费者是不受约束的。”邱律师说,行业协会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干涉,如果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则应废止,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焦点2:什么形式算告知?

  顾客:收费提示隐藏得太深

  按照行业协会的说法,开瓶费收取合法与否,其关键在于是否“告知”。而目前,在各地有据可查的关于“开瓶费”法院判决中,也都只是基于餐饮企业有无提前明示的角度,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为由,判决餐饮企业返还“开瓶服务费”。就如何“提前明示”,消费者和餐饮企业双方又各执一词。

  “有时包间服务员会提前说一声,更多时候是在结账时才发现有这项收费。问起来,人家指着酒水单上最后一行小字跟你说,已经明确写了,是您自己没注意。某银行业务经理陈先生这种“提前明示”的方式颇有微词。

  而在2007年,京城首例开瓶费案中,尽管被告酒楼提供的菜谱中载有收费提醒的字样,同时还有两名服务员出庭作证,声称已经提前告知消费者。但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却认为,“如果没有一些特别标识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

  酒店:收费牌摆门口煞风景

  在记者的走访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前些年,餐厅墙上贴着的那种硕大的印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字样的塑料牌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则是服务员带着甜美微笑的一声“不好意思,我们店里谢绝自带酒水”,再多问几句为什么,人家依旧微笑着回答:“我们店里就是这么规定的,真的不好意思。”

  “一进门,让客人抬头就看见一个‘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或者相关的收费标准,那得给客人留下多不好的印象呀!就连服务员口头提醒的时候,都得注意方式方法和口气。谁让现在顾客就是上帝呢?!”说起“提前明示”某高档餐厅经理也十分无奈。

  焦点3:收费多少谁拍板?

  行业协会:差异大难定标准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各餐饮企业收取的各种所谓开瓶费、服务费价格不一。至于收费标准,连很多行业里的老人也说不出由来,只是说“业内的传统”。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人称,这都是市场自主调节的必然结果,因为差异性大和地域等原因,很难形成统一标准,甚至地方性标准都很难统一。

  发改委:未入政府定价范畴

  餐饮业内人士和中消协各执一词,到底餐饮企业以“开瓶费”为代表的各类收费项目该不该收?本周,记者就此事向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去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收到回复。

  不过,记者从发改委12358价格举报中心获悉,目前餐饮企业的收费标准未列入政府统一定价范畴,“完全是市场自主调节行为,具体价格也是由经营者自己定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消费者觉得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消协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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