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有义务为加班费较真,提高制度的兑现率——
专家:加大企业违规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目前,造成用工企业普遍拖欠加班费的根本原因是惩罚性制度的缺失。有关部门应主动深入相关单位,检查督促“加班费”的兑现,坚决查处和惩治违法行为,这是相关部门的应尽之责,也是回应劳动者期待的迫切之举。
张庚认为,作为劳动者,谁都希望能及时足额拿到加班工资,也希望法律武器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问题是,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劣势,再加上对簿公堂费时费力,又常因难以提供加班记录等事实证据而无法确保打赢官司,最后往往无奈放弃。
“我说我加班了,证据在哪呢?考勤记录都在公司人事部门里放着。”北京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员工钟先生说,假设有一天自己辞职向公司讨要加班费,可根本就没有能在法庭上拿出手的证据,仅凭几位同事的话恐怕说服力不够,况且同事也未必愿意给自己出面作证。此外,他也并不想为了加班费,和公司打一场耗时耗力的官司。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不发加班费的违规成本,仅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最多再加些罚金;而员工索要加班费的后果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这必然造成企业违规有恃无恐。由于员工不敢较真争取节假日加班费,相关法规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这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无奈,更是法律制度的尴尬。
业内人士表示,劳动主管部门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机关,有义务为加班费较真。相关部门应该出台配套的强制性规定,在制度上加大企业的违规成本,并增强制度的可行性。比如,要求用人单位采取节前支付、节后一周或一月支付;将违规记录写进企业诚信档案、在媒体公开曝光等。
“执法部门应主动深入用人单位,检查督促加班费的兑现情况,坚决查处和惩治违法行为,有关企业也应该提高法治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只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班费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张庚说。
加班工资怎么算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假期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此在计算方法上有所不同。
以今年的中秋和国庆假期为例,如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这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
如果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公休日加班,应当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现在每个月平均工作天数是21.75天。以月工资标准2000元计算,如果一名职工在中秋、国庆这几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话,可以拿到的加班费高达2207元,比平时一个月的工资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