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12366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