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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气买4500元鸡块 为的是“10倍索赔”

时间:2010/9/9 14:04:03 来源:新华网

  超市的散卖熟食,通常是“现做现卖”的,肯定不会有检验部门在现场等到熟时盖章的。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却有这样两个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苏州消费者常先生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拿出了去年6至7月间在当地大润发超市购买的3200多元的熟食发票,以“没有检验合格标志”为由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10倍赔偿。他还到肯德基买了4500元的上校鸡块等,准备以同样理由索赔…… 

  缘起:

  超市买的熟食不熟却讨不到说法

  39岁的常先生家住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开发区,他和家人平时经常去附近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常先生自称,2009年6月至7月间,他从大润发超市购买回来的炸香鸡、烤琵琶腿等熟食有的根本还未烤熟。他还发现,这些熟食包装上面根本找不到检验合格证明,于是常先生立即跑到超市投诉,但是拿不出“熟食不熟”的证据没能讨到说法。

  常先生又向相城区卫生监督所投诉。2009年8月18日,监督所回复:超市方面只提供了生肉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但未提供常先生所购的熟肉制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常先生马上就找到了超市的负责人,声称超市的熟食没有检验合格证,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但遭拒。

  发现:

  新法规定“不检验”可10倍赔偿

  不服气的常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在研究了相关法律后,他惊喜地发现:2009年6月1日刚刚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是常先生毫不犹豫地起诉到相城区法院,自信的他甚至都没有聘请律师。

  在法庭上,常先生拿出了33份在2009年6月份到7月份间去大润发超市购物的发票,其中肉制品熟食的金额共计3200余元,他要求超市返还自己购买熟食的3200多元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他的依据就是《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

  庭审:

  “现做现卖”原来不要求检验

  在法庭审理中,常先生主张超市销售的熟肉制品未经卫生监督机构检验,依《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生产经营。超市方则认为,他所买的食品是现做现卖的熟食,不属“检验的肉类制品”。超市还提供了三份相关证据,一是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超市有熟食销售资格;二是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超市经营熟食制品的区域卫生状况合格;三是超市购进生肉及肉类制品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出台没多久,承办法官也是第一次接手“十倍赔偿”的诉讼。慎重起见,办案法官专门前往苏州市相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人员称,对现做现卖的熟食,只要有许可证,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即可经营。另因现做现卖的食品一般保质期较短,而检验的周期均长于食品保质期,所以,国家对于现做现卖的食品没有强制要求检验,但对于原料则必须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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