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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虫草”入酒市民喝酒头痛向超市索赔

时间:2010/9/2 15:54:22 来源:网友

  因认为冬虫夏草作为药材不能添加到酒里,本市河东区市民冯先生将河西区一家超市告上法庭。本市河西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一审宣判,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喝酒头痛向超市索赔

  今年5月23日,冯先生在河西区纪庄子道北侧的大润发超市花费518元买了一瓶“五粮液冬虫夏草酒”,转天,他就到河西区法院提起诉讼称,他购买了上述五粮液当晚就饮用了半两,出现了头痛的不良反应。经他查询得知,普通食品是不能添加冬虫夏草的,因此,他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大润发超市退回货款518元,同时赔偿其10倍价款的损失5180元。

  冯先生当庭提交了文号为“卫监督函(2009)326号”题为《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的文件,其中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庭上激辩:涉案商品证件很齐全

  大润发超市一方辩称,涉案商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证件齐全,卫生相关部门也为其颁发了证书,关于食品添加剂是不是符合规定不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原告在没有相关规定确认产品违规的情况下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法庭上,超市代理人称。

  为此,超市一方提交了生产厂家的三证,以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

  法院判决:超市没有“明知故犯”

  河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商品来源合法,生产厂商具备合法资质,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冯先生提出的应按《食品安全法》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法第96条内容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基于此,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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