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自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体制、资质认定原则、资质认定主体、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等给予明确规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国家认监委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