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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命”是噱头还是承诺?(3)

时间:2010/5/25 15:15:36 来源:网友

    “假一赔命”:

    虚假宣传 应受惩罚

    “假一赔命”的说法,最早来源于商业竞争已近白热化的网上商城。有商家想在激烈的竞争中为标榜自己的诚信,“发明”了这一说法。这一口号近来开始被越来越多的网商采用,并正蔓延至实体商业。

    对于这一宣传口号,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这有虚假宣传的嫌疑。“他们打出这一口号,永远不用兑现,但这个口号却能帮助他们排挤其他竞争者、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购买商品,从而获得商业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这种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处理?陈宗桢表示:“ 假一赔命 虽然与 假一赔十 都是店堂承诺,但是这种承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身体、生命不得作为商品交易标的的法律规定,故不具备法律效力。假如消费者购买了假货,是没有理由要求商家履行 假一赔命 的承诺的,但消费者仍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 退一赔一 的责任。”

    在网络上,卖手表的广州男孩小林是最早使用“假一赔命”的一群人之一。为什么会用起这样的口号?小林表示,主要是觉得这个说法比较好玩,够酷,够潮,而且能够表现出自己的“诚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羊城晚报记者 鲁钇山 通讯员 天法宣 穗法宣 实习生 梁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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