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
于法有据 应该履行
在“打假”斗争中,最早的赔偿标准是“假一赔二”,这是消法的规定。“打假英雄”王海,即是靠着两倍的赔偿起家。而今,原来在消费者眼中几乎不可思议的“十倍赔偿”,已经成了很多商品赔偿的标准。
去年年中,广州市民徐先生在某知名超市买了价值260元的汤料。徐先生说,当时他所购买的汤料中包含了部分中药材,而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汤料是用来食用的,其中不可以添加中药材。“添加后可能会对部分食用者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危及生命。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这样的商品也在 假冒 之列。”徐先生找超市交涉不成,即将对方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所述理由成立,判处超市对徐先生进行10倍赔偿,即2600余元。
法院的这一判决根据源自去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对食品类设定了“十倍”的最高赔偿额度,具有一定惩罚性质。“除了食品,其他商品如果商家承诺 假一赔十 的,也应该如此赔偿”,广州天河法院法官陈宗桢表示,“ 十倍赔偿 的店堂承诺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构成消费合同关系,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属于假货,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承诺,进行 假一赔十 。”
“假一赔万”
公开承诺 即应兑现
“假一赔十”是真有,但看到商店里的“假一赔百”、“假一赔千”、“假一赔万”等宣传,大多消费者都一笑而过:怎么可能!但也确实有较真的人,就是要让商店“赔万”,这事发生在广州萝岗。
不久前,市民小江在萝岗的一个超市购买了6块手机贴膜,花了不到10元钱。在他消费的超市里,一款海报贴在各个显眼的地方,大意是如果消费者在超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就赔款1万元,简称“假一赔万”。小江找专业人士询问后得知,那手机贴膜没有贴相关的执行标准,算是“假冒伪劣”。小江拿着贴膜便去找超市:“赔钱,6万元”。小江说,超市自知理亏,便要和他和解,但只肯赔2万多元,小江不同意,双方最终没能谈成。稍后,小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来自法院的统计显示,以“假一赔百”、“假一赔千”等名义向法院提起百倍千倍索赔诉讼的十分罕见,这类案件更多的是在工商部门就解决了。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副主任叶冠勇表示,不管是“假一赔十”还是“假一赔百”,都是商场的公开对外承诺,是针对消费者自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不应该成为空头支票。“消法规定是假一赔二,现在的食品法规定了假一赔十,商店和消费者可以约定比此更高的赔偿标准,但却不能比法规低,只要约定了就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