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禁养和取缔“垃圾猪”
这些“垃圾猪”出栏后将销往何处?据盐场堡石门沟一养猪户介绍,由于养猪规模比较大,一般都由猪贩子上门收,旺季时有的猪不到出栏就被猪贩子抢购一空,这些猪贩子都是来自本地及周围一些地区的。
据和平镇柳沟河村一位养殖户介绍,因为这里处在城乡接合部,附近有不少猪贩子,隔三差五,猪贩子们一般都会主动上门来收猪。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屠宰场负责人介绍,按规定,定点屠宰的生猪都得经过层层把关,原则上要到所挂钩的无公害养殖基地进货,其他渠道的生猪不得进入定点屠宰场,所以“垃圾猪”不可能进入屠宰场,但有可能流入郊县,也有可能进入私宰窝点。
从事肉类食品加工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因为垃圾中的腐败物、杂品等含有大量的原病体、病毒、寄生虫及虫卵,被猪食用后,一方面对猪本身不利,易引起多种疾病;同时病源易在猪肉中存留,被人食用后,也容易引发多种流行病。
用饭店里的残渣剩饭养出来的“垃圾猪”,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一方面易引起动物感染沙门士菌、大肠菌等多种传染性疾病,另外还会造成人体感染病毒如狂犬病、肺结核、肝炎等。这些病原寄生在猪的体内繁衍,然后再以食物链的形式进入人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该法的第六十七条中规定,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报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就饲养和贩卖“垃圾猪”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从保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高度加大排查惩处力度,确保这些“垃圾猪”不上餐桌,不入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