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南阳市委、市政府经过对“毁麦种树”事件认真调查后做出决定:两地立即停止“毁麦种树”行为,对“毁麦种树”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北京青年报》5月6日)
南阳市委、市政府对于参与“毁麦种树”事件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是记过处分,看似顺应民意,采取严惩,给了社会和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和交待,网民似乎也很支持和接受这种处罚。但是,在笔者看来,南阳对“毁麦种树”事件责任人的处罚,不管是通报批评,还是行政记过,实质上都不是对“毁麦种树”事件责任人的严惩,而是对他们的保护,甚至说是对他们的包庇,同时也是对南阳市政府自身应当承担责任的推脱。
“毁麦种树”事件中改变基本农田用地面积多达百余亩,可谓是性质恶劣,数量巨大,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而是一种严重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换言之,南阳“毁麦种树”事件中的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园林局的负责人触犯的是《刑法》,依法应该按照《刑法》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是由南阳市委、市政府简单的以行政记过处分。可以说,南阳市对“毁麦种树”事件中触犯《刑法》的责任人不按照《刑法》之规定惩处,而是简单的行政记过,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典型的保护和包庇行为。
事实上,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所有被给予处分的领导干部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他们都是“毁麦种树”事件的执行者,没有一位是政策的制定者。然而,这起南阳“毁麦种树”事件发生的根源其实并不在当事的乡镇政府和园林局,而是在下达这项任务的政策制定部门,是下达植树和绿化指标的部门,实际上就是南阳市政府。从这个角度说,在追究执行者的责任的同时,更应该追究政策制定者的责任,也就是南阳市政府必须为这件事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惩处结果则表明没有一位南阳市政府领导为之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全部是被迫执行政策的基层领导干部,不能不说当事乡镇领导和园林局领导成为“毁麦种树”事件中南阳市政府的替死鬼,这也许就是南阳市对“毁麦种树”事件责任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