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1月13日,建邺工商分局接市长信箱投诉信,对南京某超市销售的风味辣菜进行委托抽样检查,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风味辣菜(三文鱼皮)甲醛项目不符合《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反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含有甲醛的风味辣菜(三文鱼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了行政处罚。
【点评】甲醛为无色气体,易溶于水,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它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添加剂。食用含有甲醛的食品会损害人的肝肾功能,可能导致肾衰竭,一次食入10一20毫升会致死,食入含有甲醛的食品会直接产生中毒反应,轻者头晕、咳嗽、呕吐、上腹疼痛,重者会出现昏迷、休克,甚至导致癌症。工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查处的同时,还下发了行政告诫书,要求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把好进货产品质量关。
案例五:陈某销售假冒产地燕窝案
【案情】2009年5月12日,玄武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南京市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标价签、店堂公告以及宣传册中均标明所销售的燕窝的原产地为印尼,经查:实际产地是新加坡。印尼产的燕窝比其他地区的要知名,价格也比其他产地高。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产地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假冒产地的违法案件,消费者要认清包装上的真正产地,必要时可让商家出具反映货物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案例六:某眼镜店销售不合格眼镜案
【案情】2009年5月6日,鼓楼工商分局组织对山西路某眼镜店进行商品监测抽取眼镜片和太阳镜共7个批次,有5个批次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处以没收不合格镜片1098片,没收违法所得6364.54元,罚款452267.40元,共计罚没款458631.94元。
【点评】近年来,在工商部门组织的历次眼镜质量监测中,均发现有部份商品不合格。太阳镜往往因未标明太阳镜片透射比分类和未标明执行标准号、未标明太阳镜类别等而不符合QB2457—1999《太阳镜》规定,眼镜片因未标明基准点厚度值等标识标注项目不全及镜片直径和折射率、黄色指数等指标超标,不符合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暇疵产品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产品。消费者一旦选用这些产品,不但不能有效保护眼睛,还有可能因选用不当或佩戴不当而伤及自己的眼睛。所以,消费者购买或选配眼镜时,应选择正规的、信誉度高的企业和标识标注齐全且有品质保障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