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省工商局发布信息,就榆次消费者协会对榆次餐饮服务存在的争议问题公布点评意见。春节消费高峰将至,太原的消费者应留心这些不易被发现的餐饮服务“潜规则”。
近年来,榆次消费者协会相继整理了餐饮消费者对餐饮服务行业不满意的主要投诉问题,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餐饮消费志愿者开展了不定期的消费体验与调查。通过体验与调查,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给餐饮服务行业,并敦促相关企业改进或整顿,但有关争议问题仍偶有发生。对此,榆次消费者协会针对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点评。
□一次性餐具等收费应视为免费服务
2009年9月,王先生投诉,在饭店消费时,饭店收取消毒餐具费用,在餐费外加收5元。王先生认为,饭店就应该提供卫生的餐具,另外收费不合理,要求退回多收的5元钱。而饭店负责人则称,消毒餐具上有明确告知,王先生可以不使用消毒餐具,他在就餐前没有提出异议,饭店不应承担责任。
消协点评:现在,大多数餐馆、饭店都开始使用一次性餐具或消毒餐具,在外包装上注明“工本费一元”的字样。多数消费者对此并不在意,结算时也不会仔细查看账单。一次性餐具或消毒餐具已成为饭店、餐馆的另外利润来源,因为这些餐具的成本大多在0.3—0.6元之间。餐馆、饭店本应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这种餐具应当经过严格消毒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餐具的使用费本身已包含在酒、茶、饭中,不应另行收费。餐馆、饭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应视为免费服务,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
2009年4月,榆次消费者协会接到魏先生的电话投诉称,他和几个朋友自带酒水饮料相约到某饭店消费,可进门时被告知在该饭店消费不能自带酒水饮料。无奈之下,几人另换了一家饭店。魏先生说,尽管没有消费,可饭店的行为却让他和朋友们乘兴而去,扫兴而归,而且总感觉到饭店服务员那种歧视的眼神,好像自带酒水是一件很丢人的事。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酒水消费是饭店众多消费项目的其中一项,消费者当然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该项消费。因此,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公开透明 标明斤两
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他在某饭店消费时要了一条鱼,未加工前,服务员让他看了一下,告诉他是0.85公斤,可做好上桌后,怎么看也觉得小了一圈。但饭店一口咬定就是给他看的那条。
消协点评:餐厅经营者在销售海鲜产品时,应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餐厅在给消费者称量海鲜时,可以用塑料桶等专用器皿盛装,然后再去掉专用器皿的重量,使消费者无须为一些附加包装物、束缚物等买单。同时,餐厅经营者应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可以将加工间装上玻璃隔断,使消费者可以看到制作过程。
2009年12月,杨女士投诉,在某饭店就餐时,要了1.5公斤饺子,一般情况下,应该在80—100个饺子左右,可饭店最后端上来的只有两小盘,20个饺子。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消协点评:同样的菜,饭店使用几寸的盘子,是汤盘还是平盘,具体的分量有多少,餐饮企业间从来没有统一的标准。类似“西芹腰果虾仁”的盘子里找不到几个虾仁;“黄瓜拌螺头”的盘子里螺头少得可怜;满满一壶菊花茶,上面却只漂着几片菊花等不标准、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随处可见。不少城市已经要求在菜单上标明用料,并注明每盘菜的重量。希望太原市的餐饮企业也对菜肴明码标价、标重,让消费者能够早日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