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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稻花香”商标面临被撤销

时间:2009/12/28 13:32:35 来源:金华日报

    备受业界关注的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稻花香)与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稻花香)商标争议案最近又出现新情况:湖北稻花香的“稻花香”牌“酱油、醋”自注册以来从未生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应予撤销,位于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的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已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湖北“稻花香”商标的申请。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此项申请并进入审查阶段,因为湖北稻花香在要求期限内提供不出任何在“酱油、醋”生产中使用“稻花香”商标的证据,湖北“稻花香”商标面临被撤销。

    浙江稻花香是浙江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也是金华市重点龙头企业。该公司使用在“方便米线”上的“稻花香”商标于2002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以浙江稻花香的商标与自己在1999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的用于“酱油、醋”上的“稻花香”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200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近似,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予以维持。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酱油、醋” 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记者近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的判决向国家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袁世寰认为,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此说法令人不解。两种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定然不属于近似商品,两种商品在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分类上也截然不同,不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黄晖告诉记者,本案申诉的焦点在于何为关联商品、如何界定类似商品特别是对商品的分类如何把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法院今后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时到底能起到何种参考作用。他强调,国家工商总局此次申诉对今后标准认定特别是类似商品的判定有着很大影响。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除上述两家企业外,申请注册“稻花香”商标的企业、自然人还为数不少。比如:申请人潘小斌于2000年5月28日成功注册第1402773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腐乳、蛋、肉、肉松”等商品上;申请人福州米厂于1999年7月28日成功注册第1298859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有关专家提出疑问: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这些商标是否都应该被撤销?

    据介绍,浙江“稻花香”牌“方便米线”已经连续生产和使用将近9年,2005年至2008年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前茅,先后荣获“浙江名牌产品”、“市民最喜爱的十大品牌农产品”,“稻花香”商标先后被评为“金华著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公司被评为“金华市优秀企业”、“浙江省百强食品工业企业”。沃尔玛、大润发、欧尚、易初莲花、乐购、世纪联华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连锁超市与浙江稻花香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销售额逐年增长。如果浙江“稻花香”商标因为争议而受到影响,将是金华乃至浙江省的一大损失。

    现在,浙江稻花香有限公司正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诉。

   “稻花香”商标争议案一波又起

    鉴于湖北稻花香超过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浙江稻花香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新报讯(记者 石磊)湖北稻花香以酿造白酒闻名,浙江稻花香以生产米线著称,两者先后注册了“稻花香”商标,且前者是“湖北省著名商标”,后者系“浙江省著名商标”。近年来,围绕着浙江“稻花香”是否侵权的官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02年10月,湖北、浙江两地“稻花香”打起商标官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的“稻花香”牌“酱油、醋”与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八宝饭”构成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08年,国家商评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也就是说,浙江稻花香赢得了一审判决。

    不甘落败的湖北稻花香随后提出上诉。今年10月,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一般消费者容易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的裁定,要求商评委对本案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商评委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于近日向最高法院申诉。不过对于具体结案时间,知情人士称不好说。

    不过当事人之一的浙江稻花香业主叶木土踌躇满志,“鉴于湖北稻花香超过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我们依法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目前申请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发文要求对方提供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稻花香’牌方便米线已连续生产和使用将近9年,2005~2008年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前茅,先后被评为‘金华著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公司被评为‘金华市优秀企业’、‘浙江省百强食品工业企业’等诸多荣誉。”说到激动处,叶木土从座位上站起来,“从2005年至今,我们生产的方便米线产量一直居同行业前三名,已经成为国内同行业当之无愧的领军企业,还需要傍所谓的湖北名牌吗?”

    其实,湖北、浙江两地“稻花香”打商标官司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在网上也分为截然不同的“挺浙派”和“挺鄂派”两派。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一位擅长打知识产权诉讼官司的律师留言:“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使用才能发挥它的价值。不被使用,就是个图案。”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对此提出异议:“湖北稻花香本身就是做酱油出身的,去年我还看过他们发布的稻花香酱油产品广告,不可能没有使用。”
 
    昨天,记者百度一下“稻花香”,找到了湖北稻花香公司的官方网站,不过在产品展示中并没有找到所谓“稻花香”牌酱油、醋或者豆类产品。

    记者还发现,除上述两家企业外,申请注册“稻花香”商标的企业、自然人还为数不少。细数一下,竟然有27个类别100多种产品被数十个公司注册了“稻花香”商标,其中不乏福建福州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稻花香米业有限公司等当地知名的农产品公司。

    杭州一位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曹先生据此提出疑问,如果按照北京市高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印证商标制定使用的商品关联度很高”的判决理由,这些商标岂不是都应该被撤销?

    据了解,目前浙江稻花香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诉工作。

    浙江“稻花香”PK湖北“稻花香”

    国家工商总局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

    本报讯(记者朱家华)“我们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撤销湖北‘稻花香’在‘酱油、醋’类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受理并进入审查阶段。”昨天,备受“稻花香”商标之争困扰的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浙、鄂两地有关“稻花香”商标之争的进展情况。

    同名不同姓 浙鄂“稻花香”商标起争议

    据该负责人介绍,浙江稻花香是浙江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这家从义乌起步、目前落户金东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是一家专门生产方便米线的食品企业,其在方便米线上的“稻花香”商标于2002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以其在“方便米线、八宝饭”上使用的稻花香商标与自己在1999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的用于“酱油、醋”上的稻花香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200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近似,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重新做出裁定。

    针锋相对 浙江稻花香提出撤销湖北稻花香申请

    “稻花香”牌“方便米线”已经连续生产和使用将近九年,2005~2008年产销量居全国同行业前茅,该产品先后荣获“浙江名牌产品”、“市民最喜爱的十大品牌农产品”,浙江稻花香商标先后被评为“金华著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沃尔玛、大润发、欧尚、易初莲花、乐购、世纪联华等大型连锁超市也与浙江稻花香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针对湖北稻花香提出的争议申请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浙江稻花香针锋相对地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湖北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的申请,其理由是:由于湖北稻花香的“稻花香”牌“酱油、醋”自注册以来从未生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专家意见 两者近似之说令人不解

    浙鄂两地“稻花香”商标之争在国内业界引起了高度关注。《中国工商报》12月10日就此作了报道,这篇报道称,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袁世寰认为,北京高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此说法令人不解。他说,两种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定然不属于近似商品。两种商品在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分类上也截然不同,不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

    浙江稻花香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浙江稻花香除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外,也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诉工作。对此事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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