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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开启食品维权新阶段

时间:2009/12/21 15:35:00 来源:半岛晨报

   《食品安全法》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权的新阶段,尤其是其中第九十六条的“十倍赔偿”规定更是对消费者维权有利。不过,新法的实施也使得疑似恶意消费的案例出现。近期,我市及全国各地陆续出现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索赔案例。如何界定消费者的定义?“知假买假”能否获十倍赔偿?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案例顾客买过期饺子获2000元赔偿

    李女士近日在我市某超市买了30包饺子,回家当晚就发现口味不对。李女士检查了保质期,发现已经过期4天。第二天李女士与超市进行交涉,要求对方依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赔偿其3000元。几经交涉,最后在工商部门调解下,超市赔付李女士2000元。

    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超市负责人曾表示:“我们实在难以想象,为什么她要一次性购买这么多同样的食品?若是要批发她可去批发市场,价格也便宜许多。而她似乎是有备而来。同时,她对《食品安全法》十分了解,说按照哪一条款可以要求我们赔付多少。为此,我们怀疑遇到了恶意消费行为。”不过,这位负责人也说,到底是不是恶意消费,很难断定。

    与此同时,我市另一家大型超市也出现了“面包里出现头发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最后,工商部门调查,在面包袋子里发现了两个头发丝般细小的洞,而这个消费者也没有再出现过。相关人士说,如果是类似恶意索赔或者并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超市一般也会进行考虑,不会轻易进行十倍赔付。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其中的“十倍赔偿”条款引起了一些职业打假人的关注。一职业打假人在我省沈阳市一家大型商店购买了20只无生产日期的即食海参,经协商,此人获得商店10倍赔偿,共计4900元;随后,该打假人在沈阳市一家超市再次购买了30只超过保质期的即食海参,获得10倍赔偿共计1.35万元。

    与此同时,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以及天津市、北京市等地,纷纷出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焦点知假买假受不受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由此,“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这一探讨了十几年的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关注。

    在法律面前,消费者到底是谁?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综上,只要是自己掏钱买商品、买服务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消费者。

    《消法》实施后的第二年春天,随着王海的出现和示范作用,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批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获利的职业打假人。当时较大的争议就在于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一些经营者往往以王海等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从而否认其是消费者并拒绝加倍赔偿。在这场争议最激烈的1996年,《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法学专家何山“以身试法”——主动知假买假,并将出售假画的北京市某商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山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判令被告加倍赔偿何山购画款5800元。
    但何山胜诉的判决,并没有为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议画上句号。十几年来,不同的声音一直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引发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正如《消法》实施十几年来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一样,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出现的职业打假人依据“十倍赔偿”条款索赔的现象,同样有不同的看法,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说法知假买假难索十倍赔偿

    打假人的特征一般是:懂程序、有预期、有动机。通常是两地联合,结伙行动,异地诉讼,各有分工。彼此用对方的名义购买,其中一个人出面,背后有其他人操作。他们有明确的目标,一段时间专盯某家商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挑商品容易出问题的方面,比如实际生产厂家和包装标注的厂家不符,产品宣传与实际功效不符等。并且非常熟悉程序,先批量购买并开发票,然后投诉、起诉、上诉,直到达到要求双倍、乃至十倍索赔的目的。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目前对类似的民间自发性打假活动的合理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确实存在一些人利用国家法律的空白通过打假来牟取个人利益。假一赔十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消费者,按照目前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由此看来,如果是出于其他需要购买商品,例如以盈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就不能认定其是消法定义的消费者,只能认定其是消费行为,因此不能受消法保护,只能受民法和产品质量法保护。但实际生活中,也很难准确判断某些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还是盈利的。

    大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杨庆祥表示,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假冒伪劣商品确实在消费领域大量存在,屡禁不绝,执法机关的打击也不能一蹴而就。打假人士对打假的研究、打假的积极性和力度都是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他们的打假行为更主动、更高效、更有力度,对厂家和商家的冲击力和震慑力更大,对净化市场的作用更大。“社会存在这些民间打假人士,不管他们是出于什么目的,生产企业和商家都应该首先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把好质量关。否则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明知商品有问题还进行销售,或者有意更改商品生产日期和标识,那就是触犯了法律,更是在严打范围之内。”杨庆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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