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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冒充药品威害大 “九龙治水”难度大(3)

时间:2009/11/16 16:31: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按照各部委的职责分工,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要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的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涉及违法宣传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从这样的分工来看,已经涉及质检、卫生、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多部门的联合执法不可避免。

    “不管是药品还是食品、保健品,都属于健康产品,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样的职责分工是正常的,但客观上加大了整治的难度。”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告诉记者,如果药监部门发现了问题产品不归自己管,移送到相关部门,被移送的部门不处理怎么办?

    宋华琳表示,从我国目前的体制上来看,对被移送的部门还缺少制约,有些违法违规产品在被移送到相关部门之后并不见得能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每个部门考虑的问题并不一致。

   目前,在国务院安排下,包括卫生、药监、工商等13个部门已经组成了打击假药的部际联席会议,但在宋华琳看来,这样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移送到相关部门之后要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仅仅是移送。

    “从目前看,并没有一个好的办法来保证多部门执法的效果。信息公开的方式也许能推动相关部门执法。”宋华琳说,比如药监部门在移送了一些违法违规产品后,及时向媒体、社会公开,对推动相关处理是一个促动。

    此外,宋华琳建议对药品的定义进行细化,不仅要讲清楚什么是药品,还要讲清楚什么样的产品不是药品,这样才有利于打击违法违规活动。而我国目前只是定义了什么是药品。

    “在日本、美国都曾经出现过案例,药监部门查处了违法违规产品,但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不是药品,从而起诉药监部门非法干预。”宋华琳说,有些国家在对药品进行定义后,还从反面排除了哪些产品不是药品,对相关部门执法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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