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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免费无证重罚

时间:2009/10/13 17:10:58 来源:南海网

  海南省出台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10月起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才准经营.《办法》一经出台,立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10日上午,南国都市报记者专访了海南省工商局黄成模局长,对《办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哪些经营情形必须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黄成模:(1)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3)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5)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6)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7)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黄成模:(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记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要到哪里申请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黄成模:到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名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食品销售、食品用具、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质量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要、进销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消费投诉等方面的制度;

  记者:工商机关受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后的审查期限有多长?领取时是否收费?

  黄成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记者:经营者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还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吗,二者是怎样的关系?

  黄成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将面对怎样的处罚?

  黄成模:(1)经营禁止性食品的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视情节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违反其他经营管理职责规定的,视情节可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包装和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不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食品广告内容违法,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团、组织和个体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8)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更换、退后义务的;拒绝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9)没有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市场开办者、柜台者展销会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相关信息、没有设置公示牌,及时公开相关食品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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