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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解析办证要领

时间:2009/10/11 8:59:5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网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与否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容不得半点马虎。今年,海南省工商局出台了《食品流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广大业内人士更好更清晰地解读《办法》,南海网记者专访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办法》的重点条款逐项解析,以期广大业内人士办证时少走弯路。

  10月10日,海南省工商局出台了《食品流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放了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全面启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出台的《办法》对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了哪些规定?海南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王晓对经营者、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解答。

  “流通证”代替“卫生证”

  问:各种证件已经齐全的经营户,是否需要换证?

  答:在有效期内,本着自愿原则换发,但《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的一个月前则需申报换证,否则食品流通这一内容将被注销。

  从今年6月1日起,卫生部门已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目前,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经营户在《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若还在有效期内,原许可证继续有效,经营户既可接着使用,也可申请换发。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县级以上工商局才能办证 不收取费用

  问:工商所能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城区、县级(含)以上工商局才能办理。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全区县级(含)以上工商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承担,并指定专人负责。海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10月1日起在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受理申请。

  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市级城区分局及县级(含)以上工商机关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县以下一级工商所不能办理该证,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工作。

  办“流通证”所需手续

  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答:按照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要想取得食品流通经营的营业执照,必须先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时除递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需要带上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及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流动摊贩不须办“流通证”

  问:流动摊贩,卖水果、粉汤的小店是否也需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包括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流动摊贩因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关的配套人员和设备等,未达到法定办证要求,暂时不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动摊贩的管理关键是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合适的管理办法。

  同时,水果属于农产品业、粉汤店属于餐饮服务业,也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此外,如果餐饮业经营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如果销售从其他渠道进来的食品则需要办理该证件。取得食品加工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和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主体,都属于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

  违规从事食品经营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问:《食品流通许可证》禁止经营哪些食品?有何处罚?

  答: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视频;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额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或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等。

  经营禁止性食品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包装和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食品广告内容违法,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违反其他经营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至二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流通证”有效期为3年

  问:《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期限和有效期是多长?期满后怎么办?

  答: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工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工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工商部门应严格监督

  问:如何保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权威性?如何监管?

  答:申领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户领取后,工商部门进行日常巡查。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零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主体进行书面审核。对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如有必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由工商所负责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既要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还要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此外,对于食品流通经营户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和许可,经营户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流通许可;食品经营户一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户,经营户负责人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若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工作,工商部门将吊销许可证。(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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