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将更加规范,消费者购买食品将更放心。
8月27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施行。
明确发证机关
我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市、县(区)两级局审核发放,市局登记的食品经营企业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放,其余由县级局发放,各市也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审核发放。按照方便群众、政务公开的原则,凡是当地政府设立行政审批大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核发放一律进入。
四类经营者可申请
在反复调查研究和借鉴外省和卫生部门做法的基础上,我省对食品流通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的规模和所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食品经营者确定了四个类别,即大型食品零售类(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中型零售类(经营面积在1000-50平米之间)、小型食品零售类(50平米以下)和食品批发类,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许可条件和审查标准,并在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咨询时就提供相关表样,以便于经营者掌握条件,并按照条件进行筹备,提高办证效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
现场核查是重点
省工商局表示,我省将现场核查作为获取食品流通许可必经的程序,明确了核查的方法,对大中型食品零售类和经营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实行重点审查,严格条件,确保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安全放心。
同时,我省明确了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核准、发证、归档、延续、注销等详细的业务流程。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食品流通许可由基层工商所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新核发许可的经营者6个月内进行一次复查,其他经营者每年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复查一次,确保及时掌握和了解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情况。 见习记者 李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