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王莉)昨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发布了《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将分四个级别进行管理。
根据这一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市、县(区)两级局审核发放,凡是当地政府设立行政审批大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核发放一律进入大厅。
在审核和管理上,根据食品经营者的规模和所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食品经营者确定了四个类别,即大型食品零售类(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零售类(经营面积在50~1000平方米之间)、小型食品零售类(50平方米以下)和食品批发类,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许可条件和审查标准。
办法明确了食品流通许可的现场核查标准和重点,将现场核查作为获取食品流通许可必经的程序,明确了核查的方法,对大中型食品零售类的经营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实行重点审查。
对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流通许可由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督管理,对新核发许可的经营者6个月内进行一次复查,其他经营者每年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复查一次,确保及时掌握和了解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情况。
对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经营者自愿换取的,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可以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