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首次以“投毒罪”判处,是民意主导司法审判,还是司法创新?这一话题再一次成为了舆论焦点。(据《环球时报》8月23日报道)
盐城标新化工公司等化工企业排放有毒废液,造成多个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约20万居民无水可用,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这一非常严重的环境灾难,给当地百姓带来的损害和痛苦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这般坑害群众危害社会的可怕后果,肇事的厂主和相关人员在刻意偷偷排污之时,决不会毫无觉察,只是存在侥幸蒙混过关的想法而已。在他们的心目中,挖空心思地赚钱才是最大目标,为此即便违规违法甚至伤天害理都不在话下。正是这种大捞一把而莫管别人死活、不顾国家利益的极端自私的念头,促使他们演绎了一幕大肆排污害民的丑陋闹剧。
说实在的,就其所酿成的极其严重社会危害的客观后果而言,他们的排污恶行确实无异于投毒。法律不能因为他们主观上只为赚钱而非害人,因而无视数十万人遭其恶行困扰产生严重损害健康和影响生活的灾难结局,轻松放过这伙排污者。
(吴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