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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新规出台

时间:2009/8/17 8:19:41 来源:工人日报

     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事故2小时内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

     不得阻挠调查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食品退市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否则,工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经营。

     个人代言虚假广告担责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食品广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工商机关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从业人员每年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健康检查制度外,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13类食品禁止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等13类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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