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四次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近万条意见后,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在千呼万唤中出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这部与每一个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能否为公众支起一顶从农田到餐桌的保护伞?能否让危险止于公众的嘴边?昨日,本报邀请了省卫生厅、南昌市质监局权威人士以及食品业内专家就这一实施条例亮点进行逐一分析和解读。
亮点1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企业也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
解读:南昌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食品工程系主任邓泽元认为从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击中的几乎都是监管软肋,而2008年的那场“三鹿奶粉”风波,一直为人所诟病的监管链条“断裂”问题,再一次引发了有关部门对于食品追溯制度的思考。
建立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可以说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一步大跨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保存记录,逐级往上追溯问题源头。
其实,国外有不少国家早就建立了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像在英国一旦发现疯牛病,有关部门可根据保存记录具体追溯到引发病原蔓延的是哪一头牛。我相信,倘若我国早些年建立了此项制度,或许就能免去那场追查“三鹿奶粉事件”真凶的拉锯战了。
亮点2
病毒性肝炎患者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条例:“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解读:对于该规定,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副局长谢建文表示,近年来,我省卫生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源也可能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今年4月24日至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省卫生厅也呈交了修改意见,其中有一条就是关于从事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工作人员体检制度的建立。修改意见中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但令人遗憾的是,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中并没采纳我们关于体检制度进行硬性要求的意见。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条例》并没细化的惩罚性措施出台,这项制度推行起来又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