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政府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困境
新《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颁布,该法借鉴了美国的监管模式,维持了目前分段监管体制,由卫生行政部门取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政府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困境有:
一是职责分工仍不够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者缺失。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部门之间的权限应当重新调整。首先,职责分工的前提是确定明确的划分标准。《食品安全法》没有界定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给具体实施操作带来了难度。如何确定生产领域的边界?生产后流入市场前的分界在何处为宜?如何确定流通领域的边界?必须明确流通领域两端的分界才能分开与生产领域、餐饮服务的界定。明确分工后,各职能部门才能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工作。其次,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监管空白地带,如对于餐具消毒企业的监管等问题,对于流通领域中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管等问题,应当由哪个部门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如何做到无缝隙链接。最后,在整个食品链中实际上存在着对某些环节和某些品种的重复监管,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如何澄清各自的责任,避免重复,提高监管效率,都是《食品安全法》在实施后迫切需要化解的难题。
二是监管部门的职责调整和新一轮的行政机构改革交织在一起。《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具体的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将由卫生局牵头,相比较工商部门在各乡镇、街道设有工商所,卫生部门的下设基层单位只有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一线人员紧张,其组织协调力量还需要强化。各省级政府的行政机构改革在2009年刚刚拉开帷幕,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县级政府下设的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作为议事协调机构,需要重新调整和部署其人员编制与经费。
三是对于餐饮服务的监管主体由卫生监督所变更为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北京等个别地区存在体制障碍。虽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餐饮服务的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主体,但个别省市如北京市只有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食品监管的内容,缺乏执法主体。卫生部门只是综合协调,没有具体执法职能,无法委托授权卫生监督所。因此如何确保法律实施和授权委托卫生监督所监管将成为餐饮服务领域监管中需要尽快解决的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