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被包装污染的食品将受罚
【法律原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相关解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另外,如果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就给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因为企业如果生产被污染的包装,不仅会受到处罚,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以前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经常用“假一赔十”为自己做广告,而现在这一口号已成为《食品安全法》的条文,这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志胜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这样高的赔偿标准在民法领域是比较罕见的。董金狮认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要求获得价款10倍的赔偿,《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9月起将开展食品用纸包装无证查处工作
为保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公告称,自2009年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其中,包装类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羊皮纸、半透明纸、玻璃纸、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纸板;容器类包括: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纸盒。
据了解,我国自2007年7月开始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产品生产企业须经过市场准入审查后方能生产,通过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质量安全)标志。国家质检总局下发文件指定6家检验机构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检验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