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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食品消费维权走向成熟

时间:2009/6/8 14:12:00 来源:食品商务网

    解读《食品安全法》“一赔十”

    6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食品专项法律《食品安全法》全面实施,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全程监控。《食品安全法》还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在96条中明确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是国家和政府长期以来十分关心的问题,我市各部门也在食品质量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由于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日常基本消费品,食品消费的投诉也不少见。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共受理消费投诉5142件,其中食品290件,同比上升18.9%;这一方面体现了食品消费的活跃,同时也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反映的食品问题包括商家销售已过期食品、赠品质量问题、食品包装破损等。

    “一赔十”的法律规定一出台,不仅给消费者更多保障,同时也给了食品生产者和经销商以震慑,法律实施不到一星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接到十余起咨询,怎么样的食品质量问题,适用于“一赔十”?对此,市消保委认为,《食品安全法》提出的“一赔十”对商家有较大力度的惩罚性,但同时也要求消费者客观、公正、理性地维权。据悉,适用于十倍赔偿的消费纠纷,主要方括两方面:

    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指的生产者包括三种情况,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其实这个生产者有双重身份,既是食品生产者又是食品的销售者。

    二是食品经销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食品,也可以要求“一赔十”。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问题食品”,消费者都能得到十倍赔偿,只有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被确定为“明知”或“应当明知”行为的,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对此,市消保委除了明确十种“明知”或“应当明知”行为外,还对部分案例作了点评。

    案例一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一赔十”

    几天前,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话梅,回家后发现话梅已过了保质期,要求商家“一赔十”,商家却以这不是他们销售的商品、消费者“调包”和诽谤为由拒绝赔付。

    消保委点评:保障食品质量是商家的义务,销售过期食品可以理解为商家的一种“明知”行为,因此消费者如果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可凭相关证据要求商家“一赔十”,消保委将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商家提出的这包话梅是否确属该商家销售,消费者则有义务保留相关证据,因此建议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当场验货,发现保质期已过等问题及时向商家和有关部门提出,这时货架上一般还有同样的商品,这样也能证明消费者并没“调包”。

    案例二

    6月1日前购买的食品可以“一赔十”吗?

    5月底,消费者竺小姐在北仑一家食杂店购买了一瓶饮料,该饮料的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09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6月2日,竺小姐准备喝饮料时发现里面有白色絮状物质,与正常产品有异。竺小姐认为商家没有很好地履行检查商品质量的义务,6月1日《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商家应“一赔十”。

    消保委点评:通过咨询法律人士,竺小姐的购买行为发生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通常应参照此前已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维权。当然,消费调解是一种在法律规范的双方理解和包容的过程,消保委将依据竺小姐和商家的双方意愿,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合理调解。

    案例三

    买回家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获赔吗?

    徐先生在一家糕饼店买了一盒蛋糕,蛋糕盒上标有“冷藏”的储存要求。虽然还在保质期内,但第二天徐先生发现蛋糕上的奶油已经变质,无法食用。徐先生认为蛋糕在保质期内变质,商家应该“一赔十”。

    消保委点评:对于所购买的食品,消费者有查验的义务,包括查验食品包装有无破损、如果看得见内容也应对食品基本情况进行查验。对于回家后才发现的问题,如果消费者能用事实充分证明是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徐先生购买的蛋糕属于易变质食品,对储藏有一定要求,徐先生的蛋糕虽然在保质期内就变质了,但他无法证明自己在购买蛋糕后进行了完全符合要求的运输、储存、包装,因此消保委不支持其“一赔十”的要求。

    案例四

    “一赔十”是赔食品还是赔医疗费?

    沈先生在6月2日花2.5元买了一瓶啤酒,里面含有杂质,结果喝坏了身体,搭上了200多元医疗费,那么经销者是赔他啤酒价款的十倍25元,还是要另加医疗费的十倍赔偿2000多元?

    消保委点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首先沈先生能得到啤酒价款十倍的赔偿,即25元,另外如果医院证实了沈先生所花的200多元医疗费是因为喝了含有杂质的啤酒引起的,那么沈先生可以得到额外的损失赔偿,但食品以外的赔偿不应为“一赔十”。

    案例五

    消费者购买到“超低价”“正品”是否能“一赔十”?

    李先生和朋友去酒吧购买了一瓶洋酒,该酒在超市里的售价约200元,酒吧称正在搞特价只要100元。李先生与朋友喝后觉得口感不对,怀疑是假货,要求“一赔十”。酒吧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该洋酒是假的,且售价低于市场价,不存在“明知”行为,故不应用《食品安全法》的“一赔十”来处理。

    消保委点评:虽然酒吧出售的洋酒价格很低,但并不掩盖其售假的事实。酒吧方虽然以不知情为由搪塞,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这瓶洋酒来路正规,也应被认为是一种“明知”的行为,消费者理应获得十倍赔偿。

    新闻链接

    十种适用于“一赔十”的行为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下列行为判定涉嫌“明知”行为: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

    8、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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